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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993号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晶水、项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晶水,项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993号

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斌,男。

被告:范晶水,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项长明,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晶水、项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范晶水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短期内无法结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1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51.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林坤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