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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91号

王淑杰与高静、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淑杰,高静,宋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王淑杰,女,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喜,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静,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宋利军,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625元,退回原告812元)。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李艳丽

代理

审判员  王成友

代理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