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王淑杰,女,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喜,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静,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宋利军,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625元,退回原告812元)。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李艳丽
代理
审判员 王成友
代理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