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罗源县。
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小军罚金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罗源县人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移送执行,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军名下有存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6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