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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372号

王学银、张继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银,张继旺,秦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372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银,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张继旺,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秦月林,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继旺、秦月林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立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守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