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执字第73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支行与延边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支行,李花,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7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支行,住所地为延吉市。负责人侯俊义,行长。被执行人李花,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朴承春,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延边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29403.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600元、其它费用50元、执行费4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在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有强执行员  卢宗明执行员  邵明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