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06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1号楼12层1212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英。被执行人肖文超,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肖文海,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文超、肖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文超、肖文海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文超、肖文海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车款183000元、利息51057元、案件受理费53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花显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志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