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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922号

王人华与洪根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人华,洪根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922号原告王人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洪根养,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人华诉被告洪根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人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春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童建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