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922号原告王人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洪根养,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人华诉被告洪根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人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春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童建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