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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恢27号

朱卫兵与梁健、农俊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卫兵,梁健,农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兵,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现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梁健,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农俊杰,女,1977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朱卫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健的银行存款5650.84元,并从被执行人梁健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江信用社的工资账户,自2016年10月份起每月扣划2000元抵偿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本院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梁健的部分工资存款抵偿债务,案件在期限内不能执结,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扣划被执行人梁健的工资存款未实现,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