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0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浩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新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幸福路88号。
负责人:尹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群,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刘浩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群
审 判 员 武 孙
代理
审判员 韩文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