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83号
原告:李中华,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辛兵,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阳谷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汉桥路39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谷山路92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鲁1522执保5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牵引车(鲁PL7**挂)的查封。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