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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583号

李中华与辛兵、阳谷富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华,辛兵,阳谷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83号

原告:李中华,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辛兵,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阳谷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汉桥路39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谷山路92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鲁1522执保5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牵引车(鲁PL7**挂)的查封。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