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827号原告郑积生,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戴永明,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市区。被告王敏燕,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江山市市区三新巷13号,现住江山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积生与被告戴永明、王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拒收法院的书面通知材料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催缴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增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祝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