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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4724号

东莞市新视野玩具有限公司与田茂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新视野玩具有限公司,田茂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4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新视野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星工业区江背路北面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辉。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系东莞市新视野玩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冉宇,男,土家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系东莞市新视野玩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茂文,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上诉人东莞市新视野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茂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新视野公司与田茂文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10月24日解除;

二、新视野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茂文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24日的工资差额(包括加班费)1337元;

三、新视野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茂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500元;

四、驳回新视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新视野公司负担。新视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新视野公司与田茂文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新视野公司无需支付田茂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田茂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3日田茂文入职新视野公司,2015年8月27日开始担任成品科组组装D拉代理组长,全面负责该拉的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2015年10月23日上午,组装D拉负责生产一款狐狸的产品,按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资料要求,底座移印编码应是455000,而该拉组装成成品的3870PCS以及未组装的2000PCS底座移印码却是445000,也就是因为时间码错误,导致所有生产出来的产品报废,给新视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作为代理组长,田茂文在此次质量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田茂文没有尽到一名代理组长的工作职责。原因有两点,一是开拉前未仔细核对作业指导书和相关的工程资料,二是生产过程中品质管控未按照公司制度执行。田茂文工作失职,给新视野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以新视野公司解除与田茂文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情合理的。田茂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新视野公司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视野公司解除与田茂文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新视野公司主张田茂文工作失职,给新视野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以解除与田茂文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情合理的。

本院认为,案涉产品的制作依次经过移印、质检、组装三个环节,田茂文属于组装环节的负责人。案涉产品的编码错误事件产生的根源在于移印,即移印组印制编码错误,但是按照新视野公司的陈述,对编码错误事件负有责任的移印员工、质检员工均受到的是记大过、留厂查看的处分,且新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事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故新野公司以此为由解雇田茂文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新视野公司应向田茂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新视野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新视野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五宝

审判员  朱海晖

审判员  陈文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永钏施淑女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