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3民初732号

(2016)湘1223民初732号陈秀好与被告曾春兰、龚青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秀好,曾春兰,龚青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732号原告陈秀好,男,汉族,辰溪县人。被告曾春兰,女,汉族,辰溪县人。被告龚青华,男,汉族,辰溪县人。本院在审理陈秀好与被告曾春兰、龚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好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秀好负担。

审 判 员  石教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