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民申1191号

林耀靔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耀靔,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1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耀靔,男,192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孝圳,医院员工。再审申请人林耀靔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耀靔申请再审称:其因肛瘘手术入住省人民医院肛肠二科。肛瘘手术后,被申请人让其服用络活喜,致使其双脚肿大,又对其输入尼莫地平注射液连续14瓶,导致其后循环缺血,生命垂危,经两次抢救,三次住院治疗。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输入尼莫地平注射液的损害未获得鉴定,申请人有异议,要求再次鉴定于法有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而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请求对本案再次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之规定,请求再审。被申请人附属医院提交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只是未尽告知义务,且该告知义务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却承担30%的赔偿责任,责任过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使用尼莫地平注射液并无过错,因此鉴定机构未对此作出过错鉴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对附属医院治疗林耀靔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使用络活喜进行降压治疗过程未尽告知不良反应的义务存在过错,附属医院使用尼莫地平注射液改善血循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本案不存在遗漏鉴定事项的情形。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定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法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林耀靔再审申请期间再次申请鉴定,不予支持。综上,林耀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耀靔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 源

代理

审判员  陈乐思

代理

审判员  郑 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