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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321号

杨计飞与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计飞,王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杨计飞,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利民,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计飞与被执行人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目前尚未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用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