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504号
原告:天津比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5号A座2层C、D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建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晋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比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比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比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