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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4110号

籍伟与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籍伟,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4110号

原告:籍伟,身份证号2301221968********,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工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5委*组。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电器*号。

法定代表人:石军,职务厂长。

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卜志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斯泽夫,职务董事长。

原告籍伟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籍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经济补偿金46,665元及滞纳金;2.给付重复收取的养老统筹12,911.33元,医疗保险1,3000,失业保险2,500;3.给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23,640元;4.给付1996年至2010年独生子女费720元;5给付1998年至2014年放假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88,613.67元;6.给付连带两年面缴医疗保险金10,620,以上共计29.2万元。7.上述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籍伟自1982年7月进入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至2015年7月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2015年7月13日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在阿城人社局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备案登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籍伟的工作年限,籍伟应得到93,330元的经济补偿金;哈尔滨电器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年3,060元,上述被告需给付籍伟各项费用共计29.2万元;依据劳动部、国务院办公厅及国资委有关文件,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籍伟的诉请及事实理由可知,其与被告的纠纷是因被告国有企业改制而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又非因企业自主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籍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祖洪涛

审判员  周立波

审判员  闻吉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衣姗姗郭跃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