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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338号

符祖颂、彭运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祖颂,彭运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38号被执行人符祖颂,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彭运洲,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平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符祖颂、彭运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祖颂交纳罚金35000元、申请执行费450元、被执行人彭运洲交纳罚金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符祖颂、彭运洲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祖颂、彭运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338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汤励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