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执1202号

徐全胜与郭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全胜,郭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202号申请人徐全胜被执行人郭文龙申请执行人徐全胜与被执行人郭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全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