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681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王保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为,系公司员工。被告舒琼儿。
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舒琼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立案。
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秀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