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78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佳圆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经营者:张常平。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佳圆便利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钦
审 判 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曾 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