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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043号

李友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友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043号被执行人李友梅,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李友梅容留他人吸毒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连刑初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刑初第20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曾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