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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执字1035-2号

金焰诉被执行人肖绪霞、朱旭国民间借贷执行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焰,肖绪霞,朱旭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1035-2号申请执行人金焰。被执行人肖绪霞。被执行人朱旭国。申请执行人金焰诉被执行人肖绪霞、朱旭国民间借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5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绪霞、朱旭国位于浉河区湖东开发区五星村的房屋予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允西

审判员  刘心江

审判员  余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少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