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1035-2号申请执行人金焰。被执行人肖绪霞。被执行人朱旭国。申请执行人金焰诉被执行人肖绪霞、朱旭国民间借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5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绪霞、朱旭国位于浉河区湖东开发区五星村的房屋予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允西
审判员 刘心江
审判员 余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少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