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416号
原告:黄小平,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周建华,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黄小平诉被告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小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小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晓红
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