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民初2416号

黄小平与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小平,周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416号

原告:黄小平,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周建华,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黄小平诉被告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小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小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晓红

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