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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行审41号

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水成、李梅仔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24行审41号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廖远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11日违法生育第3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胡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6050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胡某某、李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460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胡某某、李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460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向东

审 判 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应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