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24行审41号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廖远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11日违法生育第3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胡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6050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胡某某、李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460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胡某某、李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460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向东
审 判 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应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