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77号之一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宗林,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杨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靖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宗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靖撤回对杨宗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高峰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人民陪审员 薛玉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开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