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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477号之一

夏靖与杨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靖,杨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77号之一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宗林,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杨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靖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宗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靖撤回对杨宗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高峰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人民陪审员  薛玉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开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