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刑更17号罪犯徐晓娇,曾用名郑虹,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克东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兴安103号楼2单元504室,住杭州市西湖区白荡海人家16幢4单元103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5)杭江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徐晓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依法交付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执行。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徐晓娇多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建议对罪犯徐晓娇收监执行。经查,罪犯徐晓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杭江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徐晓娇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徐晓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时松
人民陪审员 郑 斌
人民陪审员 钱华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