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魏悦英。
原告:谭人铭。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甜甜,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关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
原告魏悦英、谭人铭与被告王关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二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悦英、谭人铭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魏悦英、谭人铭负担。
审判员 张宏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