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第4088号
原告:李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名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珍诉被告利辛县名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珍承担。
审判员 汝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