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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652号

贺卫国与上海秀袆光学仪器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卫国,上海秀袆光学仪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652号申请执行人贺卫国,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秀袆光学仪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胡顺袆。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秀袆光学仪器厂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贺卫国向我院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宋凤杰、

审判员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其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现行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止依(2016)沪011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