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高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化路77号。
被执行人:衢州市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新街道戴家村105号。
被执行人:徐云翔,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荷花西区。
被执行人:蒋雯岚,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荷花西区。申请人衢州市高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云翔、蒋雯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