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2执1135号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张大群、杨知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张大群,杨知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大群,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知红,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张大群、杨知红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