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03225号原告任伍明,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赵开桦,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远强,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学华,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姚兴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伍明诉被告张远强、余学华、姚兴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伍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伍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远强、余学华、姚兴成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伍明撤回对被告张远强、余学华、姚兴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伍明负担。
审判员 蒋玉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