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阿克苏。法定代表人高武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奎屯金宏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陆永忠,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袁训行,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奎屯金宏棉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4)克仲决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奎屯金宏棉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