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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财保72号

郗丽霜、赵继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郗丽霜,赵继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财保72号

申请人:郗丽霜,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

申请人:赵继升,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郗丽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继升驾驶的冀J×××××作业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0万元。担保人孙金奎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河权字第020010051号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郗丽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赵继升驾驶的冀J×××××作业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保全金额40万元),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孙金奎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河权字第020010051号的房产一处,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孟庆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