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533号
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十七楼、十八楼及九楼901-907。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毅,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绍基
审 判 员 陈诗媛
代理
审判员 陈轩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