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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271号之四

陈永青与罗天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青,罗天朝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2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永青,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7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罗天朝,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8日,住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申请执行人陈永青与被执行人罗天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作出(2016)川3401执27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罗天朝名下车牌号为川A8DY**的汽车,现需对该车的扣押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天朝名下车牌号为川A8DY**的汽车的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飞

审判员  金雳执行员  杜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