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2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永青,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7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罗天朝,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8日,住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申请执行人陈永青与被执行人罗天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作出(2016)川3401执27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罗天朝名下车牌号为川A8DY**的汽车,现需对该车的扣押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天朝名下车牌号为川A8DY**的汽车的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飞
审判员 金雳执行员 杜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