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6195×××××。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6637×××××。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23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划付执行款人民币84656.56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152.56元后,将执行款人民币83504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52.56元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徐 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麦权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