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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财保221号

刘雯与刘昆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雯,刘昆昆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221号申请人刘雯。法定代理人刘利民。被申请人刘昆昆。

申请人刘雯与被申请人刘昆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昆昆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B×××××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桂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