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221号申请人刘雯。法定代理人刘利民。被申请人刘昆昆。
申请人刘雯与被申请人刘昆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昆昆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B×××××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桂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