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468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宏,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建材集团党校干部,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王恩禄,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宏与被执行人王恩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年××月××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