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287号
原告:李灿平,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飘扬,男,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墩上小区22号1301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
被告:罗安庆,男,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6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罗安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灿平、张飘扬与被告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安庆、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李灿平、张飘扬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李灿平、张飘扬申请撤回对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灿平、张飘扬撤回对厦门智创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