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66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池海,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文盲,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池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飞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肖池海在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金龙村金伍组尹某家门口,将尹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232元的可爱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骑到象鼻镇大麦村康某家中停放。尹某发现车辆被盗后,通过车辆GPS定位确定了车辆停放位置,赶到康某家中并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18时许在高店镇一茶馆内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池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肖池海如实供述了犯罪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尹某,肖池海另赔偿尹某修车费30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肖池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池海对起诉指控盗窃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肖池海来到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金龙村金伍组伺机作案。肖池海见被害人尹某屋前院坝里停放了一辆“可爱鸟”牌两轮电动车,便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割线短接启动的方式将该电瓶车盗走,后骑到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康某家中停放。尹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通过车上安装的GPS定位追踪到康某家中找到被盗电动车并报警。次日,民警在一茶馆将肖池海抓获。肖池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作案事实。经鉴定,被盗“可爱鸟”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23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尹某,之后肖池海赔偿尹某修车费3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肖池海归案情况。2.领条,证实被害人尹某领回到被盗的电动车及被告人肖池海赔偿车辆损害维修费300元。3.盗窃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肖池海指认了盗窃的地点,盗窃的电瓶车。4.宜宾市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区价认鉴[2016]152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32元。5.被害人尹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22日凌晨,在金坪镇金龙村金伍组他家门口坝子里他的一辆“可爱鸟”电动车被盗。他车子安装了GPS防盗定位系统,与手机是联通的,他就拿手机进行追踪,结果追踪到电瓶车停放在象鼻镇大麦村七组1户人家家里。他们去了之后对方说是别人放在那里的,然后他们就报了警。6.证人康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2日7时左右,肖池海从城里方向骑了一个电瓶车来放在他这里就乘车回去了。当天早上九点钟左右,有两男一女追到他家里来找电瓶车,对方说他家停放的电瓶车是对方的被盗电瓶车。之后对方报了警,民警到现场蹲守。廖某辨认出肖池海。7.被告人肖池海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8.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肖池海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池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肖池海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池海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池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高原
代理
审判员 万 刚
人民陪审员 朱 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娅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