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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265号

徐锦鹏、闫二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锦鹏,闫二屯,陈书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265号

申请人:徐锦鹏,男,201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徐卫平,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

申请人:闫二屯,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陈书军,男,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民主东街正光北街。申请人徐锦鹏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豫A×××××号汽车,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A×××××号汽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徐锦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