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059号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卓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94771482。
被执行人:钟贵生(曾用名:钟庚生),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卓华服装有限公司、钟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卓华服装有限公司、钟贵生(曾用名:钟庚生)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05.0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查得被执行人钟贵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的房产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首封并处理,本院依法发函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1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展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