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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401号

张臣军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臣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401号申请人张臣军。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培生。申请人张臣军申请执行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5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相当于1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晁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