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刘芹,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学东,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高剑蕊,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执3348号刘芹申请执行蔡学东、高剑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453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蔡学东、高剑蕊去向不明,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社保记录,无房产,现暂无法执行。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并无异议,并申请人书面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