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943号
原告:宋树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宵宵,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树德与被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宋树德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树德负担。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