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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324号之一

高婷婷与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婷婷,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婷婷。被执行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蕃森,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婷婷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婷婷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