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21行初23号

帅学明与随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学明,随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21行初23号原告帅学明,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被告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祖国,局长。

原告帅学明不服被告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帅学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帅学明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定 铭

审 判 员 ��晏贵先

人民陪审员 吕 华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