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21行初23号原告帅学明,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被告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祖国,局长。
原告帅学明不服被告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帅学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帅学明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定 铭
审 判 员 ��晏贵先
人民陪审员 吕 华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