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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财保9号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余海秋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余海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财保9号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郝乃春,该所主任。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商务大厦3A座1907室。被申请人余海秋,女,1957湖北省罗田县。

申请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付给被申请人余海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中的14684元予以扣押(此款已支付到罗田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别艳在交通银行汉阳支行的62×××460610004535746,行号为:301521007007)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余海秋在罗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4684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的担保人别艳在交通银行汉阳支行的62×××460610004535746,行号为:301521007007)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66元由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焰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琼 更多数据: